真伪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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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诉 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

址设: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3段267号10楼

代 表 人:张公僕 住同上

自 诉 人:萧絜仁 住同上

 

共 同

自诉代理人:张泰昌 律师 尚允法律事务所 电话:(02) 2721-6789

陈奕澄 律师 址设:台北市復兴北路1号2楼

 

被 告:孙治本

住 :台北市万华区开封街2段32号2楼之4

 

被 告:蒋卡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189号10楼之5

 

被 告:达瓦才仁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189号10楼之4

为被告等涉嫌加重诽谤罪,依法提起自诉事:

自诉事实

一、 背景说明:

(一) 关于宗教自由之保障与限制:

1、 按「现代法治国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权利,应受宪法之保障。所谓宗教信仰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其保障范围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则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仅能受相对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与其他之基本权利,虽同受宪法之保障,亦同受宪法之规范,除内在信仰之自由应受绝对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外,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系国家之人民,其所应负对国家之基本义务与责任,并不得仅因宗教信仰之关系而免除。」司法院(下同)88年10月1日官会议释字第490号解释理由书明揭斯旨(请参自证1号:官会议释字第490号解释解释文暨理由书)。由是观之,宗教自由固属基本权,然除内在信仰自由乃个人内心精神活动,为国家律法所无法干涉、介入之外,外部之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仍应受法之规制,无法仅凭宗教自由之旗号,而藐视、排除国家法制之存在

2、 第按,宗教自由既属基本权,必有基本权之竞合与冲突。所谓基本权冲突,系指数个基本权主体所拥有之基本权利可相互主张,而产生冲突之谓;换言之,一方基本权实现之代价,将使他方基本权受到压抑。至基本权冲突之形式,依基本权种类是否相同,可类型化为「同种基本权之冲突」与「异种基本权之冲突」;若属前者,则冲突之解决,应适用「基本权核心接近理论」,意即,争执之一方若其基本权更接近该基本权之核心,则优先于其他基本权;若属后者,则应考量基本权在宪法之价值位阶次序(请参自证2号:吕秉翰著「论宗教自由与刑事不法行为之界线」,国立中正大学犯罪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第36页至第38页)。准此,若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冲突、与人身自由冲突、与表现自由冲突,则应依上开原则解决冲突。是以,宗教自由,非绝对自由,而受宪法规范价值衡量之拘束。

(二) 藏传佛教(俗称密宗)之宗教活动及结社自由,应受法律之限制:

1、 「藏传佛教」实修之最究竟法门乃「无上瑜珈」之双身法

(1) 密宗滥觞于西元第八世纪,由各派共同教主莲花生,自印度经尼泊尔引进入。渠引进诸多佛教名词,移接、套用于印度教性力派之教义,自此密宗之教义和修行方法即确定—以印度教性力派「双身法」为根本。

(2) 密宗虽然繁衍成黄、红、白、花等教派,但其修行内容都延续莲花生之基本教义。各派间虽稍有不同,但同以印度教性力派作为本源。在诸多双身法的教义中,又以黄教的创教祖师宗喀巴算是集大成者。宗喀巴以《菩提道次第广论》和《密宗道次第广论》阐明密宗修行的次第,成为达赖喇嘛所承继的黄教之根本圣典。《菩提道次第广论》中主要在介绍密宗的基本观念,偏重在理论方面,并假借佛教的许多经论文字,扭曲佛教经论意涵而为《密宗道次第广论》所说的男女交合的双身法内涵铺路;而其后半部之止观双运等法,仍为男女合修的双身法预作准备,并暗示其止观即是双身法的乐空双运;仅多用暗语譬喻,语意隐晦,世人读之,多不能解。《密宗道次第广论》则介绍密宗的修行次第与中心思想,偏重实修;从生起次第就开始为双身法作准备;其中实修的最究竟方法「无上瑜珈」之双身法,乃直言男女双修而不讳。黄教从十五世纪的宗喀巴极力弘传双身法,到目前的达赖喇嘛十四世,虽歷经五百多年,其基本教义中以「无上瑜珈」双身法为中心思想和最究竟之修行方法的本质,至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并没有丝毫改变。

2、 达赖喇嘛宣扬邪淫「无上瑜珈」双身法之具体事证:

(1) 达赖喇嘛在书中说:「……例如,从事一般行为的平凡男女,其生殖液的移动,大大不同于从事行为的高度得证瑜珈士和瑜珈女。尽管这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构造不尽相同,但是从生殖液开始流下直到某个特定部位的时候,应该还是有相似的地方。平凡人的行为与高度得证密续修行人的行为,生殖液都会流到生殖器的部位,差别在于是否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动。密续修行人被要求必须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动,所以经验丰富的修行人甚至可以让生殖液逆流,即使当它已经抵达生殖器的尖端时也不例外。(中略)有种方法可以训练控制力,那是将吸管插入生殖器,瑜珈士先透过吸管把水吸上去,然后吸牛奶,藉以增强时生殖液逆行的能力。经验丰富的修行人不仅可以从非常低的位置让生殖液逆行,也可以让生殖液回到头顶的部位,即生殖液原来降下来的地方。」(达赖喇嘛著《心与梦的解析》,2004年12月,四方书城有限公司,第174页至第176页)

(2) 「对于佛教徒来说,倘若修行者有著坚定的智慧和慈悲,则可以运用在修行的道上,因为这可以引发意识的强大专注力,目的是为了要彰显与延长心更深刻的层面(稍早有关死亡过程时曾描述)为的是要把力量用在强化空性领悟上。否则仅仅只是,与心灵修行完全无关。当一个人在动机和智慧上的修行已经达到很高的阶段,那么就算是两性相交或一般所谓的,也不会减损这个人的纯净行为。在修行道上已达到很高程度的瑜珈行者,是完全有资格进行双修,而具有这样能力的出家人是可以维持住他的戒律。」(达赖喇嘛著,《修行的第一堂课》,2004年6月初版17刷,先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177页)。

3、 「密乘的奥义最完整地表达在无上瑜珈的教义及修行之中。例如在三转中有关『无漏智』、『佛性』等等的解释,只有在无上瑜珈才表达得最为。」(达赖喇嘛著《藏传佛教世界》,第91页)。

4、 「在这四种自然发生的状态中,给我们体验根本净光最好的机会是性。……修行双运的前提是行者必须有能力不漏点。根据《时轮本续》的解释,性液的外漏对修行是有伤害的,本续中强调行者要能保持自己不外漏,即使是梦遗也不行。」(达赖喇嘛著《藏传佛教世界》,第91页、第93页)。

5、 「而最强的感受是在性的时候。这是大乐的修习(Practice bliss)之所以包括在最高瑜珈密续中的原因之一。一般人对于无上瑜珈密续(Anuttara yoga tantra)中,关于性以及其他的象喻存有诸多误解。性的象喻真正的理由,完全是因为在四种明光出现的状况当中,性最为强烈。因此这种向喻才用在中,以延长明光出现的经验,或使之更清晰鲜明—目的就在于此。在性时,因为明光出现的经验较持久,因此你较有机会加以利用。」(达赖喇嘛著《揭开心智的奥秘》,众生出版社,85年6月30日出版,第147页及第148页)。

6、 「具有坚定慈悲及智慧的修行者,可以在修行之道上运用,以作为强大意识专注的方法,然后显现出本有的澄明心。目的是要实证及延长心的更深刻层面,然后用此力量加强对空性的了悟。……当一个人在动机及智慧的修行上已达相当的地步,就算是两性相合或一般所称的,都不会减损其净行。」(达赖喇嘛著《达赖生死书》,天下杂志出版社第1版第5刷,第157页)。

7、 「在佛教里,特别是一些本尊与配偶双修的图象,明显有的徵象,这往往给人错误的印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确实运用到性器,不过能量的运作完全在控制之下,精气最后将一点不漏收回,而绝不会流洩出去。这份精气可以掌控到流回身体其他各部分。密宗修行者所需要的就是培养利用无上喜悦的能力,并让无上喜悦的经验,即特别得自各能源穴道中穿流不息的精气发挥其作用,因此保护自己不使精气外流十分重要,这些图象并非单纯的普通。同时,我们亦可看到与独身有关的修法,尤以修行时轮金刚密续为然,保护自己不使精气外流为一大戒条。时轮金刚的提到三种无上喜悦的经验:一是由精气流动诱发的无上喜悦经验,二是不变的无上喜悦经验,三是变动的无上喜悦经验。」(达赖喇嘛著《慈悲的力量》,联经出版社87年5月初版2刷,第91页及第92页)。

(三) 男女之情欲,若属夫妻人伦,乃社会伦理,为法律及道德所不禁;然密宗假借佛门之清净外衣,包藏淫慾于内,诱引有夫之妇与密教行者暗通款曲,通姦犯行,时有所闻;是以,密宗宗教行为自由及结社自由,当受法之限制,不得利用我国乃政教分离之国度,而将宗教自由无限扩张,进而制造社会乱象。自诉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为使密宗淫行之教义本质曝光,乃陆续为文,提醒国人莫遭欺骗,保障妇女权益,遂引发信仰密宗之汉藏友好协会、台北市在台人福利协会等撰文(请参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并由财团法人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公然刊登于其官方网站,并刊登于汉藏友好协会之Facebook网页(请参自证4号:汉藏友好协会之Facebook网页),对自诉人加以侮辱、诽谤。

二、 被告等人之犯行:

查,被告孙治本乃汉藏友好协会理事长(请参自证5号:内政部人民团体全球资讯网--汉藏友好协会查询单)、被告蒋卡乃台北市在台人福利协会理事长(请参自证6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在台人福利协会查询单)、被告达瓦才仁乃财团法人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董事长(请参自证7号:司法院法人登记资料--财团法人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查询单),合先叙明。

(一) 侵害自诉人萧絜仁部分:

前揭「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乙文中,对自诉人萧絜仁诽谤、公然侮辱之部分如下:

1、 「1985年,在农禅寺圣严法师座前皈依,正式成为佛教信徒。七年后,因希望得到教师的位置而不为圣严法师所允,愤而自立门户,并自称『在家中闭关参禅十九天后,自参自悟』。此后,几乎所有佛教长老,都成为他攻讦的对象──包括上师圣严法师。且不论网上资料是否属实,萧平实背叛皈依的僧宝导师圣严法师,并不遗余力地诋毁辱骂上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种谤僧谤法的行为,遑论藏传佛教,即使从一般道德观念或儒家思想而言,也是忘恩负义、欺师灭祖的恶行。」(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文中提及之萧平实,实乃自诉人萧絜仁之化名,谨就文中不实部分,指摘如下:

(1) 被告所称「因希望得到教师的位置而不为圣严法师所允,愤而自立门户」,乃渠等不实杜撰;实则,虽圣严法师曾邀请自诉人担任教师之职,然却为自诉人萧絜仁所婉拒,盖圣严法师乃「以定为禅」,将「虚空粉碎、大地落沈」之定境,误认属禅宗亲见第八识如来藏之开悟,而仍落入楞严经、阿含经所云「识阴、想阴」之中,不离凡夫我见境界,观念与实证二皆错误,自诉人当难接受而当场拒绝,故被告所云即是无根毁谤。

(2) 虽圣严法师观念偏差,自诉人毕竟曾皈依其门下,为拯救其离于「以定为禅」之错误证境,为拯救其免于大妄语之地狱业果,自诉人乃以种种方法向圣严法师传达正确之宗门了义,都属法义上之指正,并且将每一本著作于出版时都寄给圣严法师,何曾有前揭文中所指「辱骂上师」「忘恩负义、欺师灭祖」之行为,被告所云概属无根毁谤。

2、 「萧平实所编造的说法,经不起佛法的验证,与佛法都丝毫不契合。在,对这种以圣洁佛法为幌子,轻诺行骗谋利者,称为『佛法入骡马市场』,意思是:将佛法如同骡马一样地在市场上论价图利促销,是骗子的行为。」(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谨指驳如下:

(1) 自诉人萧絜仁著作等身,包括:无相念佛念佛三昧修学次第、眼藏---集、真假开悟之简易辨、佛子之省思、生命实相之辨正、如何契入念佛法门、平实书笺---(答元览先生书)、明心与初地、邪见与佛法、甘露法雨、我与无我、佛教之危机、随缘 --理随缘与事随缘、随缘--理随缘与事随缘、识蕴真义、入不二门、真假开悟、普门自在、宗门正眼、宗门法眼、宗门道眼、宗门血脉、宗门正道、宗门正义、宗门密意、禅净圆融、真实如来藏、禅--悟前与悟后(上下册)、楞伽经详解(共10辑)、宗通与说通、狂密与真密(共4辑)、心经密意、起信论讲记(共6辑)、优婆塞戒经讲记(共8辑)、钝鸟与灵龟、阿含正义-唯识学探源(共7辑)、维摩诘经讲记(共6辑)、胜鬘经讲记(共6辑)及楞严经讲记(第1辑至第15 辑)等等。

(2) 自诉人萧絜仁之著作之多,已如上述,其并于书中刊载法义辨正无遮大会之〈声明〉及〈法义辨正无遮大会补充声明〉,欢迎各大山头大师、喇嘛、法王前来法义辨正;然迄正觉同修会成立已来,尚未见有法师或密宗喇嘛敢于前来论法,显见自诉人之说法,有本有据,乃依止于佛门了义,当非被告所谓「经不起佛法的验证,与佛法都丝毫不契合」,被告所言当属无根毁谤。又被告所谓自诉人「轻诺行骗谋利」「是骗子的行为」,睽于自诉人弘法利生二十年来,迄今未曾接受任何人之金钱或有价值财物等供养,何况「行骗、谋利」而成为「骗子」?实则自诉人长期出钱出力而又未曾领取任何薪资,未曾获取任何利益,故被告所言亦属加重毁谤!

(二) 侵害自诉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及自诉人萧絜仁部分:

1、 被告诬指自诉人接受政府援助,暗指属破坏之行为,显然不实:

(1) 被告于前揭文中诬指:「不论义云高或是萧平实,了解藏传佛教的人,一看就知道他们说的话破绽四出,根本就不能够成立。他们也清楚知道这一点,因此才会花钱出广告,目的是要欺骗那些不懂藏传佛教、也没有机会接触藏传佛教的人,以阻止佛教的发展。而这正是对岸千方百计想要达成的目标。」「萧平实的书在中国得到新华书店的加持发行」、「萧平实的书籍能够得到最核心的宣传部分之发行渠道」、「我们由衷地希望政府能够做出规范,遏止肆意利用法律空白、污衊诋毁其他宗教文化和民族的恶劣行径。尤其要防止内部不肖之徒与外国势力相互勾结以损害的名誉和利益。」(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由是观之,被告乃企图将自诉人保护妇女、家庭完整,及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扭曲为破坏之帮兇,而移转大众对密宗邪淫宗教之目光,诚属无根毁谤、转移焦点。

(2) 实则,正觉团体成立二十余载,出版书籍多达百余种,然获准于中国出版者,至今仅仅「真实如来藏」「禅净圆融」「禅--悟前与悟后」「念佛三昧修学次第」及「阿含概论」等5种耳,其中由官方出版社出版者亦仅二本,其余三本则由民间出版社出版,与官方无关。十余年来,凡是上呈官方审核者,皆遭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摒除在外,凡向该局接洽者皆遭拒绝。又,该宗教局所属宗教文化出版社于去年更拒绝增印已曾出版之二本书籍,虽经自诉人提出增印请求以应读者之需,仍遭该局出版社拒绝印行而提前解除出版合约,岂有与政府挂勾之情事,是被告捏造无根据之事实而妨害自诉人之名誉,彰彰甚明。

2、 宗教与民族当有所别,被告诬指自诉人欺凌民族:

(1) 被告于前揭文中指称:「毫无疑问,这种肆意公然欺凌民族就像挪威杀人魔误以为排斥多元文化一样,会让外界误以为和中国政府一样,也仇恨民族宗教,或误以为这种刻意的诽谤和污衊是在呼应中国政府。」(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

(2) 惟宗教与民族乃不同概念,密宗不等同于民族,自诉人所为乃评论以邪淫为本质之密宗,要不能无限扩张至民族。即如今日地区的民众并不认同达赖喇嘛率领的藏传佛教,大多认同在地的密宗,民族不等于被告所认同的密宗;故被告所为,乃企图将宗教与民族划上等号,诬指自诉人公然欺凌民族,企图引起民族对立,将普世厌弃的「种族歧视、种族对立」重大帽子扣在自诉人头上,侵害自诉人名誉,彰彰甚明。

所犯法条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09条第1项、刑法第310条第1项暨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

二、 查,前揭「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乃以「汉藏友好协会」具名、并以「人福利协会(按:应为台北市在台人福利协会)」为其资料来源,刊登于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之网站,被告等分别为渠等协会、基金会之理事长或董事长,共同触犯前引刑法第309条第1项、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规定,断无疑义。为此,状请 钧院鉴核,为有罪谕知,以维法制,毋任感祷。

证   据

自证 1 号:官会议释字第490号解释解释文暨理由书影本乙份。

自证 2 号:吕秉翰著「论宗教自由与刑事不法行为之界线」,国立中正大学犯罪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第36页至第38页影本乙份。

自证 3 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人驳斥萧平实佛教的污衊攻击影本乙份。

自证 4 号:汉藏友好协会之Facebook网页影本乙份。

自证 5 号:内政部人民团体全球资讯网--汉藏友好协会查询单影本乙份。

自证 6 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在台人福利协会查询单影本乙份。

自证 7 号:司法院法人登记资料--财团法人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查询单影本乙份。

附 件:刑事委任状正本乙纸。

谨 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鉴

中华 101 年 2 月 22 日

具 状 人:

即 自诉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

代表人:张公僕

即 自诉人:萧絜仁

共 同

自诉代理人:张泰昌律师

陈奕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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